【学习】关于转口贸易的一点思考

2018-04-20

什么是转口贸易

 

  转口贸易又称中转贸易或再输出贸易,传统上是指进出口货物买卖不是在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直接进行,而是通过第三国转手进行的国际贸易。转口贸易的特点是两头在外三流分离:买方和卖方在境外,中间商在境内,货物流、资金流和订单流不统一。

 

  转口贸易货物流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货物流不进入中国境内的“离岸转手买卖”。简单描述如下图:

另一种是在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存放,或者从境外运至海关特殊监管区再转卖第三国。企业可将境外进口到区内的保税货物在区内进行国际转口、国际中转、物流分拨、分装、贴牌等加工处理后再出运至第三国。简单描述如下图:

近年来,中国积极推动自由贸易区建设与对接。其中,转口贸易作为多数自由贸易区的主要功能之一,是与美国等西方国家合作过程中比较常见的一种贸易。转口贸易往往会涉及中国实体和跨境交易,且基于转口贸易的特殊性,可能与中国外汇监管法规项下的“贸易真实性”要求产生冲突。

 

  本文主要阐述涉及中国实体和跨境交易的转口贸易,介绍几个转口贸易违反“贸易真实性”要求并造成公司和银行制裁的典型案例,并就如何确保符合“贸易真实性”要求,将承担行政处罚风险和民事及刑事责任的风险降到最低,提出实际可行的意见。

 


 

  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局”)对“转手买卖”进行了定义[i],是指居民从非居民处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非居民转售该货物,但货物没有进入居民一线关境[ii]。通常情况下,由于货物在整个贸易过程中未实际进出关境,此类交易一般作为“离岸转手买卖”进行外汇收支的申报。

 

  在实务中,也有企业从境外购买货物后存放在境内保税监管区域,再将货物卖给境外客户,或企业将暂时存放于境内保税监管区域内的货物通过转卖仓单形式卖给境外客户,此类交易与转口贸易类似,但在外汇收支申报时一般归类为“一般贸易”,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

 

转口贸易的主要特征有:

1)两头在外,即境内企业仅作为中间商的身份,卖方和买方都在境外;

2)货物流和资金流不匹配,即尽管付款和货物所有权实现跨境转移,但货物本身并不一定进入或离开中国,没有报关单或进境备案清单等官方资料证明;

3)资金流一收一支:资金回流后可再次循环交易。

 

一般流程:

 

  传统转口贸易的流程简述:首先,中国的A公司向境外的B公司购买货物;A公司向B公司付款,并从B公司取得货物所有权。然后,A公司将货物出售给境外的C公司,并获得其付款。其中涉及的ABC三家实体通常互相独立。在传统的转口贸易中,中国A公司的盈利主要来自于低买高卖,即向C公司出售和向B公司购买的差价获取利润。

 

  下图是涉及中国实体A公司、境外实体B公司和另一家境外实体C公司三方的跨境交易的常见的转口贸易结构示例图。

融资需求

 

  转口贸易融资的传统需求主要来源于中间商(A公司)与出口供货商(B公司)及最终进口商(C公司)之间的交易结算。从A公司的角度出发,转口贸易的结算方式一般有“先支后收”和“先收后支”两种:“先支后收”需A公司先行垫付资金;而“先收后支”需C公司先行垫付资金。此时,若A公司或C公司的任何一方出现资金短缺,都将影响转口贸易的顺利实现。

 

  为此,转口贸易企业往往通过银行融资,加入银行做为中间媒介,确保了A公司与C公司都能以“先收后支”的结算方式完成转口贸易的全流程,使其资金链不断裂。

 

“构造”贸易

 

  随着跨境套利的兴起,传统转口贸易的融资需求(即交易结算)渐渐被市场淡忘,企业越来越多地利用当前境内外两个市场、两个汇率、两种利率的现状,以及转口贸易不易监管等特点,通过“构造”转口贸易实现理财动机和融资动机。

 

  “构造”贸易是基于融资套利、粉饰业绩、税收筹划等目的,通过关联企业进行交易的一种非正常贸易行为。构造的转口贸易一般表现为,虚假的运输单据(如伪造提单)和虚假的贸易背景(如无真实货物贸易)。

 


 

 贸易真实性

 

  一般要求

 

  “真实性”一直是中国跨境贸易外汇监管的基本要求之一。根据2008年颁布的《外汇管理条例》,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外汇局通过简政放权,逐步从规则性监管向原则性监管转变,在银行层面,根据“展业三原则”(即“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调查”),对具体跨境贸易业务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进行把控。

 

  外汇局于2012年颁布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实施细则中进一步要求,中国境内机构的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与货物进出口一致的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金融机构必须审核境内机构提交的进出口交易单证,核实其真实性,确保单证所述信息与外汇收付款申请中申报的信息相一致。

 

 进一步发展

 

  过去几年中,中国的外汇储备出现急剧减少的现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央行”)公布的数据,央行在20146月曾积累了高达近四万亿美元的外汇储备。但至20162月,外汇储备缩水了约近五分之一。为此,外汇局进一步强调“真实性”要求的重要性,并有针对性地限制缺乏真实性的转口贸易项下的外汇支出。

 

  外汇局于20164月颁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中要求,银行为企业办理离岸转手买卖收支业务时,应逐笔审核合同、发票、真实有效的运输单据、提单仓单等货权凭证,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应在同一家银行网点采用同一币种(外币或人民币)办理收支结算。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B类的企业暂停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

 

 


 

  转口贸易违反贸易真实性要求的潜在风险

 

 潜在冲突

 

  转口贸易是“两头在外”的跨境贸易,贸易背景比较容易“构造”,真实性不易甄别。另外,转口贸易的货物流与资金流不匹配,货物运输一般不经过国内港口,没有报关单或进境备案清单等官方资料证明,难以从报关数据上判断其贸易背景真实性。外汇局对转口贸易的态度始终为“严防虚假贸易”,央行与外汇局每年都会就银行的转口贸易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查的履行情况进行大量专项核查和检查。

 

  境内企业因违反“贸易真实性”要求被追究的,可能面临的处罚之一是“降级”,即由外汇局决定降低该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中的分类等级。如上文3.2条,境内企业从A类被降级为B类的,将被暂停办理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这意味着转口贸易业务安排对降级后的企业而言失去了可行性。

 

 违规案例

 

  外汇局每年会不定期地集中通报其查处的外汇违规案例。今年到目前为止,外汇局已通过网站通报了几十起个人、企业、以及银行的外汇违规案例;另外,根据新闻报道,外汇局亦有通过非公开方式下发通报银行外汇违规案例。其中,以下两起为转口贸易违反真实性要求的代表性案例。

 

公司违规:宁波大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案例情况:20158月至9月,宁波大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勾结境外多家公司,使用其他公司作废提单,虚构转口贸易合同,订立高于市场价5倍至20倍的交易价格,先后15次向境外非法转移资金,金额合计近1.2亿美元。

 

处罚情况:该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项下的真实性要求,即国际贸易项下外汇收支的交易单证必须是真实有效的。由于违规金额巨大,性质恶劣,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因此,外汇局向其开具了今年最高罚单,即人民币2281万元。

 

 银行违规:农业银行上海奉贤支行凭虚假单证办理转口贸易购汇

 

案例情况201511月至20161月,农业银行上海奉贤支行在一家企业提交的所有海运提单均系伪造、其转口贸易无真实交易背景的情况下,为这家企业办理转口贸易提前购汇8笔,金额折合7189万美元。该企业购汇后并未实际用汇,而是将全部外汇存入银行作质押,再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出人民币资金支付给关联公司。

 

处罚情况:该行未对客户身份、贸易单证真实性及其与经常项目付汇的一致性进行有效审核,配合企业以虚假交易进行套利,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项下的真实性要求。外汇局依法没收该行此8笔业务违法所得24万元,并处罚款100万元人民币,责令停止经营对公售汇业务1年。

 

小结

 

   转口贸易作为一种中间商贸易方式,是贸易分工进一步细化和升级的趋势和结果。但一些不法企业通过虚假甚至构造转口贸易,借道实现跨境资金的违规流出入将转口贸易异化成为套利套汇、套取资金的非法通道。

 

“套利型”转口贸易的发展

 

  由于人民币汇率和利率在境内外市场存在两个市场和两套价格体系,跨境资金流动会蕴含跨境无风险套利的机会。鉴此,一些企业为了实现资金跨境流动获取套利收益,会依托真实交易背景或在没有实际贸易的情况下构造贸易背景,甚至伪造单据构建虚假交易进行跨境资金收付。转口贸易物流和资金流不匹配的特点,恰恰很好地适应了这种需求,这也是近几年转口贸易异常增长的原因。

 

  转口贸易常用的套利手法并不复杂,一般先开立远期信用证或其他类似金融产品,以实现跨境资金的早收延付,同时在境内或境外叠加汇率交易以锁定汇率/利率组合收益,实现跨境无风险套利。

加强转口贸易监管

 

  近年来,在监管部门一系列严厉措施之下,转口贸易市场渐入正轨:

 

监管部门针对转口贸易出台的外汇管理政策:

 · 2012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对“转口贸易”实施分类管理:A类企业可办理;B类企业限制办理;C类企业不可办理。

 

 · 201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44号),要求银行对“转口贸易”、“转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进口并转售出口)加大审查力度;如果对业务真实性、合规性存有疑问,应当要求企业提供交易相关合同与正本货权凭证,以有效甄别虚构贸易背景的融资行为。

 

 · 2013年4月,外汇局启动打击虚假转口贸易的专项行动,对13个省市大额转口贸易进行专项检查;2014年,又进一步将检查地域范围扩大到全国24个省市,并对经办转口贸易的银行进行检查,采取双管齐下的措施来遏制虚假转口贸易。

 

 · 2016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进一步规范了货物贸易离岸转手买卖的外汇收支管理。

 


 

实际操作建议

 

真实有效的交易文件

 

  纵观外汇局今年通报的外汇违规案例,不难发现,境内企业在转口贸易中使用无效或不实交易文件(如无效提单或虚假转口贸易合同)向境外流出外汇的,将被认定为违反贸易真实性要求,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所以,从事转口贸易的企业首先需确保交易相关的文件必须为真实有效。

 

涉及中国实体的跨境关联交易

 

  如上述,关联企业之间更容易进行“构造”交易。若转口贸易各方均系关联方,特别是涉及中国实体的跨境关联交易,将会引起外汇局对交易实际动机的疑虑,继而可能要求开展彻底调查,以确定该等实体到底是从真实贸易中获利,还是从“构造”贸易产生的资金流中获利。

 

  在实践中我们有看到,为避免引起外汇局的关注,降低被调查的风险,一些跨国公司以看上去无关联性的名称设立新实体从事转口贸易,还有一些跨国公司更是进而割断了从事转口贸易的各个关联实体间的所有权关联,尽管仍可能通过其他方式实现某种控制关系。

 

外汇单向流出

 

  另一点需谨慎对待的是外汇单向流出。《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提出了20%的警戒线标准,即境内企业的转口贸易收支差额占支出比率大于20%的,将可能触发外汇局对该企业的现场核查,并对过去12个月的所有交易进行审查。外汇局的现场核查的主要方式有:

1)要求被核查企业提交交易相关书面材料;

2)约见被核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

3)现场查阅、复制被核查企业的相关资料。

 

  企业收到外汇局出具的《现场核查通知书》的,应充分重视并积极配合,包括不限于:

1)严格按时签收通知书(3个工作日)、提供外汇局要求的文件(10个工作日)等;

2)指定熟悉企业整体情况、了解自身现金流和货物流的人员负责;

3)认真做好自查,准确分析导致引起外汇局关注的异常数据的原因。

 

结论: 

  在涉及中国实体和跨境交易的转口贸易中,与贸易真实性要求的潜在冲突可能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我们希望本文能够帮助企业理解贸易真实性要求对转口贸易业务的影响,并能在实际操作中据以参考。

 


[i]详见《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汇发[2016]4号)

[ii]“一线”与“二线”一般是针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而言,即“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通常来讲,“一线”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的界线,“二线”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