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品牌类别包括5个选项,分别是“无品牌”(代码0)、“境内自主品牌”(代码1)、“境内收购品牌”(代码2)、“境外品牌(贴牌生产)” (代码3)、“境外品牌(其他)” (代码4)。其中,“无品牌”用于不包含品牌信息的进出境货物;“境内自主品牌”是指由境内企业自主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境内收购品牌”是指境内企业收购的原境外品牌;“境外品牌(贴牌生产)”仅用于在境内生产的、出口时按生产合同约定使用境外品牌的货物;“境外品牌(其他)”用于除贴牌生产外所有使用境外品牌的进出境货物。
申报时,应按照货物的实际品牌类别对应的数字代码申报。
答:“品牌类别”和“品牌”虽然都填在报关单的“规格型号”栏目下,但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指标。其中,“品牌类别”为所有商品的必填项目,只能按照5个选项对应的数字代码申报,反映的是品牌的大类属性,主要用于编制品牌进出口统计资料,为准确研判外贸形势、找准品牌建设的着力点提供数据支持;而规范申报目录中的“品牌”要素仅适用于部分商品,申报时必须申报具体的品牌名称,反映的是进出口商品实际所采用的品牌信息,主要用于海关估价和知识产权保护。
答:是的,海关各类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之间往来的货物在申报备案清单时,即不论一线申报还是二线申报,都需要如实申报货物的品牌类别。
答:香港、澳门和台湾是我国领土的一部分,但属于单独关税区,是“国境内、关境外”,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因此,港澳台品牌属于境外品牌。
答:可以在海关总署进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为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品牌类别范围更广,包括但不限于在海关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备案的商标。
答:境内品牌和境外品牌按持有品牌的企业所在地划分,与品牌的研发地或使用地点无关。所有权属于境外企业的品牌,按境外品牌申报,反之按境内品牌申报。
答:有时,品牌使用许可并不采用授权书等单独法律文本的形式,而是在加工合同中用合同条款表述。在这种情况下,只要符合合同约定,出口商品使用境外品牌的,即可申报为境外品牌(贴牌生产)。
答:这时需要仔细区别品牌标识是商品的品牌信息还是广告等logo标识,以商品的生产品牌为准申报品牌类别。此时境外企业的品牌标识仅起到提示和标识作用,与商品本身的品牌无关,应按照境内服装企业的品牌申报品牌类别。

